邻里之间,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互不相让,每个人自己的价值观对于某件事也有自己的评判,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到底谁对谁错呢?
2019年的一天上午,原告尹某芳在于桥乡前尹村东放羊,路过被告尹某山宅基地时,原告所牧羊群食用了被告宅基地地面上喷洒农药的野草,后造成羊群22只死亡、51只受伤的情形,另因部分羊受伤严重,低价处理33只。
为此,原告尹某芳诉至法院,认为是被告尹某山毒死了羊群,要求被告尹某山承担赔偿责任。而被告尹某山称,我是在自己家宅基地洒的农药,目的是清除自己家宅基地上的杂草,并没有想毒谁,并且是原告自己把羊群赶到我家的宅基地上,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损失。
东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
原告损失系其放养羊群过程中羊吃打过药的草造成,原告作为放牧人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,被告在对野草打药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而应承担部分责任。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九条的规定,鉴于原告方的损失已无法做出鉴定,根据证据显示和市场价格,原告要求每只羊500元至600元的损失没有超出客观情况,对原告主张损失部分予以支持。该损失对于一般养殖户确属巨大,结合案情,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。
法官后语
羊群作为财产,是一个人的私有物,作为羊群的所有者,原告具有不可推卸的看管责任。本案中,原告作为放羊者,羊群一行一动,包括羊群的行走路线、所食的草,都在原告的监管范围之内,所以羊群的损失,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。另一方面说,被告喷洒农药的地点虽为自己的宅基地,但四周并无护栏,其他动物都可入内,被告也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,对于原告的损失,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供稿:张宁宁
编辑:田甜